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Huzhou whole-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nd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HEC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湖州市注册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建设监理事业,提高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中国共产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及委托承办的其它工作;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及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
(五)加强信息网络工作,组织国内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建设监理先进经验考察交流;协助会员做好管理体系相关贯标认证工作,为会员提供各种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七)组织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人员的评审、评选、表彰工作;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交办和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
单位会员是指在湖州市注册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及监理业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
个人会员是指湖州市内参与行业管理的人员;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建设监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取得国家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取得业务主管批准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单位会员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在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交本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也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监理(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委托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委托的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组织的或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
地址:湖州市田盛街811
版权所有@湖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
浙ICP备20016660号